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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替新妈妈考试被抓 将留永久前科

发布日期:2018-04-10     浏览次数:

  

 

  高自考考生王某(左侧被告人)和替考的李某受审,两人一审均被判处罚金2万元。石景山法院供图

  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王某因家事繁忙没空复习,于是找到了“闺蜜”李某替自己去考试。而拿着王某身份证和准考证的李某,因为长相差异被监考老师识破。昨天,因被控代替考试罪,王某与李某均在门头沟法院受审,法院一审判处两人罚金各2万元。这也是“替考”入刑以来,本市宣判的首例高自考替考案。

  根据检方指控了解到,今年4月16日,王某让李某代替自己到门头沟区某中学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上午9时许,李某进入该中学203教室代替王某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考试结束后将其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李某承认自己是替人考试。

  当天11时许,监考老师报警,李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当天18时许,王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审查。

  新妈妈无暇复习找“闺蜜”替考

  昨天上午,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替考案。已被取保候审的两名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一大早来到法庭外等候开庭。上午9时30分,两人被法警带入法庭。

  1990年出生的王某案发前是某科学技术学会的文秘。为了增加自己的行业竞争能力,2014年开始,王某报名参加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8年出生的替考者李某是公司职员,曾报名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就读专升本课程。

  2015年,王某和李某在朋友的饭局上认识后一见如故,很快成了好朋友。面对法官,这对并排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好“闺蜜”开始哭泣。对于检方指控,二人均表示认罪。

  王某受审时称,今年3月,此前已经陆续通过了7门自考课程的她,又报名了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在内的三门自考课程。“去年初刚生下孩子,案发时刚过哺乳期,家里家外的事情太多,自己根本没什么时间复习功课”,王某说,她周围的朋友中,李某比较刻苦认真,加之其又在高校内攻读外语(课程),于是自己找到李某,提出希望她能帮自己考试。

  法庭上李某表示,当王某找到自己时,她一口答应下来,李某表示自己想借此学点东西,拓宽一下自己的知识面,并没有想太多别的。两人均当庭表示,替考不存在金钱交易,纯属朋友之间帮忙,也均不知道替考是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当天的考试科目分为上下午两场,上午的科目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下午的科目是《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两场考试均与法律相关。为了准备考试,李某还花数月时间复习。

  坐错座位引起监考老师怀疑

  王某回忆,考试当天,她让自己丈夫开车将李某送到考场门口,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交给了李某,而李某则拿着王某的身份证明走进了考场。

  “准考证上是方圆脸,来考试的是长尖脸,看着就不是一个人。”一位监考老师作证说,“我发现她的样貌跟证件照有些不符,当时没敢确认,就先检查其他考生证件,暂时对她放行了。”

  但李某在考场内坐错位置的举动,加深了监考老师的怀疑。“这名考生开始坐在4号考桌,其实她应该在6号考桌的”,监考老师称,4号考桌的同学来了以后,又对李某的身份和样貌进行辨认,发现她并不是考生王某本人。

  监考老师将此情况通报了正巡视的考务办老师。由于不能当场完全确认李某是否就是代替王某考试的人,因此考务办老师决定待李某考完上午的科目后,再向其核实身份信息。

  考试结束后,李某被叫到了办公室。面对老师的询问,李某直接交待了其顶替王某考试的事实。

  随后,现场执勤的民警将李某传带至派出所,李某供述了整个替考行为的过程,并联系王某。王某于同日下午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承认了让李某代替其参加考试的行为。

  ■ 追访

  虽不用服刑 但留下“前科”

  罚金刑仍属于刑罚,犯罪记录将影响工作、生活

  检方认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罚金。

  昨天庭审进行约5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再次开庭后,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而王某能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亦可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罚金2万元。

  宣判后,法官也对二人进行了庭后教育,告诉二人罚金刑虽然不用服刑,但也属于刑罚的一种,而不同于行政处罚的罚款,由此产生的犯罪记录或许会对二人今后工作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你们均是不到30岁的年轻人,希望此次能吸取教训,在提升学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在自己的人生规划中加入品行修养的部分。”法官对两名被告人说。

  ■ 追问

  两被告人为何被判罚金刑?

  犯罪情节较轻,不再危害社会

  代替考试罪犯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之一。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解读说,罚金刑是司法 机关强制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就被告人犯罪后被判处罚金刑的依据,张韬表示,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单处罚金;其次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上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符合上述情形可被判处罚金刑。